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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装箱铅封完好情况下发生货损,托运人如何保障自己利益

2019-05-09 11:41:30406次浏览


集装箱运输在带来便利的同时,随之产生的法律问题和争议也日益凸现,其中比较典型的是集装箱铅封完好情况下的货损问题:托运人或收货人声称在目的港发现货物短少或损坏,而承运人则表示其接受的是已加装铅封的集装箱,其不清楚箱内货物的状况且已在提单上作出批注,在交付货物时只要集装箱铅封完好承运人就没有任何责任。对于此类争议,托运人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呢?

承运人常常在提单上附加批注“不知条款”,具体形式有:SLAC-Shipper’s Load and Count(托运人装箱、计数);SLCAS-Shipper’s Load.Count and Seal(托运人装箱、计数并加封);STC-Said to Contain(据称内装);SBS-Say by Shipper(据托运人称);FCL-Full Container Load(整箱货托运)。关于此类批注的效力,审判实践形成了比较统一的认识:对于整箱货而言,在托运人装箱并加装铅封的情况下,认定其效力。因为集装箱船机械化程度很高,到达某一港口装货时间非常短,要求承运人对铅封完好的集装箱内的货物的标志、数量、体积、重量以及完好情况进行确切的衡量是很困难的,因此允许承运人对货物的状况作出保留。对于拼箱货,则根据集装箱货运站是代表承运人还是托运人装货来加以认定:如果集装箱货运站是由托运人委托,代表托运人装箱,就视同托运人本人装箱,加注的“不知条款”有效;如果集装箱货运站是由承运人委托,代表承运人装箱,承运人此时仍加注“不知条款”与事实不符,则认定“不知条款”无效。由此可见,在托运人装箱的情况下,托运人或收货人不能仅凭提单记载证明货物状况。而且集装箱货物从工厂到装货港到卸货港,至少要经历陆运、海运两个环节,在托运人分别委托陆路和海运承运人完成区段运输的情况下,如果无法确定货损发生的区段,就面临索赔无门的境地。

因此,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付货物时,尽量收集能证明货物交付时状况的其他证据,例如集装箱货物的重量和集装箱外表状况。集装箱整箱运输时海运承运人责任期间一般是堆场到堆场,托运人在工厂将货物装箱并加装铅封后在第三者的见证下进行称重,并记录集装箱外表状况是否外观完好等,有无破损、凹陷等。到达装货港后利用装货港的称重设备再次对集装箱货物进行称重,同时保留装货港的进场集装箱或设备交接单,作为集装箱货物交付海运承运人外表状况的证明。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开箱提货时再次称重,并仔细检验集装箱外表状况和箱内物品。将每次的记录进行对比,一旦箱内货物发生短少或损坏,可以相对容易确定货损发生的区段以及承运人的过错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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